“假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2018年5月,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C、婚生女D由原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等财产方面未作出书面约定。在原、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房产、车辆、房租收益等共同财产,协议离婚时未予以约定和分割。房产、车辆的所有权证书由被告保管,房屋由被告实际管理和出租,相应的房租收益由被告收取,车辆也一直由被告使用。现双方已离婚,相应共同财产,无共同共有的基础和必要,应按照照顾女方和女方对家庭、抚养小孩付出较多的原则,予以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江燕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xx花园xx号xx室房屋、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xx号xx室的房屋、江苏省泗阳县北京路xx幢xx室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1.不同意分割北江燕路房屋,该房屋于离婚后购买,系用其用做生意赚的钱和向朋友借的钱出资购买的,属其个人财产,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谈中路房屋、汇延路房屋、花桥华城花园房屋、无锡尚锦城房屋、泗阳阳光名邸房屋均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同意分割。
问: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假离婚”后一方购房,购房款项系双方共同存款支付,离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购买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购买一方个人所有,还是认定为双方共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关于北江燕路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协议离婚,虽然被告B在与原告离婚后迅即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在一年之内又协议离婚,但是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至2021年6月,双方在同居期间生活关系紧密,财产存在混同,且北江燕路的房屋购置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房屋虽登记于案外人蒋X民即原告兄弟名下,但购房款项的80%由被告B用原、被告夫妻婚后共同存款支付,并在此后变更登记于被告B名下,故在原、被告离婚后取得的北江燕路房屋应为双方共有,应当予以分割。
律师提示:原来房地产上行阶段,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不少夫妻选择假离婚、假结婚获得购房资格购房,实践中因为假离婚办理购房后,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各种纠纷,律师提示“假离婚”做不得,如果非要做“假离婚”,务必要保留证据或提前形成书面材料,这样即便后续发生不可预测的风险,也可以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假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