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原创文章 >> 文章正文
知青子女迁入户籍的公房来源情况与知青子女无关,户口迁入后亦未实际居住,承租人对其无居住安置义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邵某3(2019年去世)与邵某2系兄妹关系;邵某1系邵某3女儿,李某系邵某2女儿。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邵某2,由1993年邵某2单位分配所得,住房调配单上载明调配原因为离异解困配房。征收之前,系争房屋内有邵某1、邵某2、李某三人户籍,邵某1户口系2003年4月19日从浙江省宁波市XXXX宿舍XXX幢XXX室迁入,邵某2户口系1994年1月17日从XXX村XX号XXX室(以下简称延吉七村房屋)迁入,李某户口系1995年12月4日从延吉七村房屋迁入。系争房屋一直由邵某2、李某居住,邵某1户籍迁入后未居住。2020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0月15日,邵某2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邵某1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系知青回户子女,要求分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

问:知青子女迁入户籍的公房来源情况与知青子女无关,并非是其父母当初迁出户籍的公房,知青子女户口迁入后亦未实际居住,承租人对其有、无居住安置义务?知青子女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征收时邵某1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系争房屋系邵某2离婚后单位解困分配所得,其来源与邵某1无关,且邵某1户口迁入后亦未实际居住,邵美君对邵某1亦无居住安置义务,邵某1不应认定为同住人,其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邵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知青子女享受政策照顾,即便未居住过也不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但该身份并不当然等同于当然具有同住人资格,也不等于一定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比如知青子女户籍迁入并非基于回沪政策、迁入户籍的公房与知青子女父母当时户籍迁出户籍的公房无任何关系、知青子女承诺只迁入户口不享有居住、征收利益等情况的,完全可以排除,本律师就曾代理多起案件,最终认定知青子女不能享受征收利益。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上海拆迁利益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